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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木
编辑|观星
士人娶盲女事迹始见于晚唐、北宋文献中出现诸例关于士人不悔婚约、不弃盲女的记述。
这些“娶瞽“事迹有着类似的情节模式一男方订立婚约时女子尚未失明,待男方科举题名后(或暗示男方拥有光明前途),未婚妻突然失明。
女方家庭主动提出退婚,但男方却选择不悔婚约,毅然娶瞽女为妻。南宋时期,士人的“娶瞽”行为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意涵,人们将其视为仪表天下的卓绝之行。
随着南宋劝善运动的兴起娶瞽”也被阐释为获取世俗福报的手段,以期化民成俗。
元明清时期,士庶“娶瞽”现象蔚然成风,由此“娶瞽”彰卓行、获福报的程式化书写常见于后世各类文献中。
历史上的“娶瞽”事迹首次见载于晚唐,“娶瞽”现象集中出现于北宋时期,北宋诸“娶瞽”事迹经由南宋士人反复讲述、阐述与宣传。
该现象在后世蔚成风气,成为士人彰显卓行,士庶获取福报的一种道德实践。
晚唐时期,首见“娶瞽”事迹。王定保所撰《唐摭言》载:孙泰,山阳人,少师皇甫颖,操守颇有古贤之风。泰妻即姨妹也。先是姨老矣,以二子为托。
曰:“其长损一目,汝可娶其女弟”。姨卒,泰娶其姊。或诘之,泰曰:“其人有废疾,非泰不可适”,众皆伏泰之义。
孙泰生活在晚唐僖宗时期,他所娶瞽妻为其姨妈之女,在孙泰姨妈生前,曾以她的两个女儿为托,但长女患目疾,她建议孙泰娶其妹妹。
当他姨妈去世后,孙泰却基于同情娶其长女为妻,其“娶瞽”之举为时论所赞。至北宋,士人“娶瞽”事迹开始集中出现。“娶瞽”者先后有周世南、吕費、刘庭式、周行己等。
周世南为宋真宗大中祥符(1008)进士,后得罪王钦若,被迫致仕。宋仁宗时被重新启用,皇祐三年(1051)任驾部郎中。
他“少好学,游上庠,已定聘董氏女,未婚而女失明,女父请改嫁,世南父贻书问知,世南曰:'人生配偶有定分,始全终废,天也’。既第,麵,士论高之,累官至驾部郎中,以少卿致仕”。
吕費“娶瞽”事迹见载陈师道《后山谈丛》:华阴吕君举进士,聘里中女,未行,既中第,妇家言日:“吾女故无疾,既聘而后盲,敢辞。”吕君日:“既聘而后盲,君不为欺,又何辞。”
遂娶之,生五男子,皆中进士第,其一人丞相汲公是也。“华阴吕君”即吕費,“丞相汲公”指其子吕大防。
据蓝田五里头吕氏家族墓出土的墓志铭可知,吕費正室为马夫人,续娶茹夫人,其中马夫人为盲女。
马夫人“生五子,皆中进士第”。五子中当有大忠、大防、大均及大临四子,即后世美誉的“蓝田四吕”。
刘庭式不弃盲妻事见载苏轼《书刘庭式事》:(刘)庭式通礼学究。未及第时,议娶其乡人之女,既约而未纳币也。庭式及第,其女以疾,两目皆盲。女家躬耕,贫甚,不敢复言。
或劝纳其幼女。庭式笑曰:“吾心已许之矣。虽盲,岂负吾初心哉!”卒娶盲女,与之偕老。
刘庭式盲妻卒于密州,刘庭式不再娶。苏轼曾问他为何“逾年而哀不衰,不肯复娶”的缘由,他告诉苏轼,他与盲女为婚不是缘于爱。
而是基于“义”只有以“义”维系的婚姻才能持久,苏轼对此感叹“功名富贵人也”,并坚称刘庭式“若不贵,必且得道”。
苏轼后来听闻他在庐山监太平观,其“面目奕奕有紫光,步上下峻坂,往复六十里如飞,绝粒不食,已数年矣”。
《程氏外书》卷十二《传闻杂记》载周行己“娶瞽”女事:“周恭叔行己。自太学早年登科,幼议母党之女,登科后,其女双瞽,遂娶焉,爱过常人。”
周行己登科后,其女双瞽,又恰逢京师贵人(冯京)欲以女嫁他周行己谢辞冯京女,娶盲女为妻,理由是“吾姨母贫,其女瞽,未适。吾虽不言,意有所属,养志可也”。
养志指曾养父母能顺从其意志,而周行己对曾子孝行推崇有加。推知他娶盲女是为了顺从祖母意志,践行孝道。
然而此举却遭程颐怀疑,“某未三十,亦不能如此,然其进锐者,其退速,当慎之。”
当程颐得知周行己婚后狎妓之行后,更是激烈批评道:此禽兽不若也,岂得不害义理,以父母遗偶倡贱。可见程颐从周行己不能坚守自己孝志提出了批评(而非婚姻忠贞角度)。
这也提示我们,至少在北宋时期,人们对于“娶瞽”行为的评价并不一致,如程颐便持负面态度。
据上文可知,晚唐孙泰“娶瞽”事迹中尚不见“科举”元素,而到了北宋,对于四例“娶瞽”事迹的叙述皆于科举背景下展开一一士人尚未中举前与女子订立婚约。
待中举后,女子意外失明,士人不顾各方反对,毅然娶盲女为婚。这一叙事转变反映出唐宋间科举发展对世人婚姻观产生的影响与改变。
钱穆将唐以下的社会称为“科举的社会唐代极低的科举录取率对当时门阀士族统治局面的影响有限,故科举制度对唐代社会价值体系尚未产生重大改变。
入宋以后,为了维系社会稳定,达到王朝长治久安之目的,太平兴国二年(977)春正月,宋太宗决定在科举考试中大幅度增加进士名额。
其所录进士人数,比宋太祖时期增加五六倍之多,录取特奏名也成为惯例。此外,进士不再经吏部考核,立即授官,而且“优等注拟”宋太宗的科举改制成为祖宗之法。
为后继者继承、发扬,进士数量的骤增,晋升速度的加快,科举出身的进士群体很快占据宋朝中央政权。至此,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官僚政治体制完全确立,彻底取代了门阀世袭制。
宋代科举社会的确立促使宋人婚姻观发生转变。唐代科举尚处于发展阶段,科举制度对婚姻观的影响尚不明显,士人依然崇重门第婚聘。
随着中晚唐科举出身者的社会地位提髙以及门阀大族的日渐衰落,唐代婚聘开始向科举、门第并重的择偶观发展,“科名”逐渐成为婚聘首选。
宋代“科举社会”的确立,科举出身者更是成为了宋人婚聘的首选,而不问其家世。宋人为了选得有科名的女婿,往往各尽所能。
若按士人登科前后划分,大致分为“榜下择婿”和“榜前择婿”。其中“榜前择婿”是指女方家庭为了脔得一个有科名的麵,往往会抢先与尚未及第,但又有望登第的举子订立婚约。
宋诸“娶瞽”事例即属于“榜前择婿”周世南“少好学,游上庠”;刘庭式“通礼学究”;周行己很早便进入了太学进行学习。
显然,这些好学之士皆属宋代婚聘市场中的“潜力股”,女方家庭选择榜前订婚,以期脔得佳婿。
唐宋社会权势的转移,使“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转为“取士不问阀阅”,嘴举的发展使社会流动加速,打破了社会阶层壁垒,从“士庶不婚”转变为了“士庶通婚”并在宋代成为风俗。
“婚姻不问阀阅”的价值理念不仅体现在当时士人家庭的家规中,也被他们作为道德准则加以恪守。不慕著姓、不婚名族甚至成为当时士人的道德标榜。
因此,在宋代“士人对俗人结姻”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也体现在北宋“娶瞽”诸事例中,如吕費所娶盲女便非名族,而是当地“里中女”。
周行己放弃了当时朝中贵人冯京之女,没有苟慕其富贵,而娶了家境一般的盲妻。
当刘庭式最终考中进士,女子失明后,女方家庭以“佣耕不敢姻士大夫”为由,请求辞婚,而刘庭式最终力排众议,同这位“家极饥困”的盲女成婚。
诚如张邦炜所论:“此事如果发生在唐代,免不了要遭到非议,被诬为'婚宦失类’。”
可是,在宋代,遭际正好相反,地方官嘉其有美行,苏轼也爱其义,为文以美之,刘庭式以(此)一事而人誉之终身,荣列《宋史卓行传》之首。
唐代以来逐渐盛行的婚姻宿命观则为不背婚盟、不弃盲妻的道德操守提供了观念基础。
婚姻中的宿命观起源甚早,周文王娶太娘,已有“天命作合”之说,汉儒以阴阳五行说解经,婚姻天命麵成儒家传统之说,而流传后世。
入唐以后,随着佛教“因缘”观念的传人,并与中土定命论相结合,婚姻缔结实由宿世因缘的观念更是深人人心。宋元以降,宿命因缘之说尤盛。
—婚姻宿命观亦反映在北宋及后世“娶瞽”诸事例中,如周世南登科后,女方家庭主动提出退婚请求后,周世南回答说:“人生配偶有定分,始全终废,天也。”
宋代士人为了专心读书,通常及第后才行婚事,读书人“未第决不娶”的情况在当时很常见,这也导致了宋代士人普遍晚婚。
研究者指出,或由于嫁妆财产的压力,宋代女性也普遍晚嫁。虽然宋代女子出嫁较晚,但在她们十岁左右就要提亲议婚,这种现象普遍见于当时各阶层家庭中。
哨马光针对此弊端指出: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孝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
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至讼者多矣。袁采也认为男女不可议婚过早:人之男女,不可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目前,悔必在后。
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
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可见司马光和袁采批评的重点都落在了婚姻毁约所引发的诉讼纠纷上。
“无讼”是儒家理想社会的标志,不过两宋商品经济发达,民间“户婚田土”争讼频繁好讼”之风盛行殊代民间的争讼之风与儒家士大夫对无讼社会的道德期望不符。
他们更期待以俗化民,息讼宁人。故宋代官员不仅对民间习讼学律予以禁断,在道德层面,宋儒也提倡以道德自律来减少诉也这体现在婚姻上便是要求做到不悔婚约。
如南宋《琴堂谕俗编重婚姻》引司马光《书仪议昏》中关于过早订婚,而导致弃信负约引发争讼的论述时,便采摭北宋“娶瞽”诸事旁证曲喻,以示劝诫。
综上可知,北宋的科举发展使得人们的婚姻观产生了转变,有望登第的好学之士成为了婚聘首选对象,女方家庭会选择榜前订婚,以期脔得佳婿。
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举子登第前订婚,中举后不毁婚约,不弃盲妻的道德叙事。
而“婚姻不问阀阅”“士人对俗人结姻”成为宋代士人的道德标榜,北宋“娶瞽”叙述中多强调所娶盲妻乃一般家庭出身,即这一婚姻道德观的体现。
就思想层面而言,唐代以来逐渐盛行的婚姻宿命观也为“娶瞽”现象的出现提供了观念基础;最后,北宋男女双方的议婚年龄远早于成婚年龄。
从议婚到成婚期间发生的种种变故,可能最终导致婚姻毁约,引发诉讼。宋代士大夫则以不弃盲妻、践履婚约的实际行动来规避争私以期符合儒家无讼社会的道德理想。
宋代士人相信中唐以来王朝权威的失坠是由道德沦丧所致。因此,不管是对于宋廷,还是对于士大夫群体自身,宋儒都以一种更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加以审视与约束。
宋代科举士人的大量产生,则有助于公共责任意识在士人群体中互相增强。而这种公共责任意识催生出了宋代“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精神。
殊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意识既体现为儒士阶层的道德自觉,又反映为他们推行社会教化的强烈愿望。
至南宋,在时人反复讲述、言说与阐释下,“娶瞽”事迹被宋儒赋予了更多的道德意涵,“娶瞽”不仅升格为士人“卓行”之一。
而且随着南宋劝善运动的展开,“娶瞽”行为也被儒家士大夫阐释为获取现世福报的一种手段,以期矫世励俗、化民成俗。
在“以天下为己任”精神的感召下,儒士群体产生了更清晰的道德自觉意识,他们以更高的道德标准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这种道德自觉意识体现在了史书编纂体例的变化上。
如《新唐书》首创《卓行传》的类传形式。《旧唐书》产生于“礼崩乐坏”的五代,编者并未在书中展现出清晰的儒家道德意识。
在宋人看来,《旧唐书》列传在价值观层面存在着严重问题。宋祁自谓世代为儒,对儒家有着强烈的身份认同他。
坚持以儒家的道德标准臧否人物,在他撰写的〈〈新唐书》列传中贯穿了以儒家纲常伦理为指导的道德精神。在《新唐书》类传的体例安排上,宋祁首创《卓行传》等类传形式。
他在《卓行传》中将司徒空、元德秀等人塑造成品行卓著的儒者典型,以期士人效仿。殆至南宋,“娶瞽”升格为“卓绝之行”的道德模范。
《东都事略》是一部记载北宋九朝史事的纪传体史书。其书列传部分沿袭了《新唐书》的类传体例而撰有《卓行传》,并将刘庭式收录其中,将他不悔婚约。
不弃瞽妻一事视为足以表仪天下的“卓绝之行”。《宋史》中,刘庭式更是荣列《卓行传》之首,称其“行常人之难,行其所难能够安焉。”
北宋“娶瞽”事迹也出现在了南宋士人所编善书与士箴中。
善书即劝善之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类善书包括道教、佛教类宗教性很强的善书和受其影响的其他类型善书。
如志怪小说、家训和劝谕文;狭义类善书则专指以劝善为主的儒家善书,宗教果报色彩较为淡薄。宗教性善书面向社会大众,故其内容多谈行善所带来的福报。
将善行视为一种获取福报的手段;儒家善书则多针对士人群体,将行善本身视为目的。
儒家善书在南宋多以编纂汇总的形式出现,其中以李元纲所撰《厚德录》为代表,其内容主要是对宋代士人嘉言懿行,厚德故事的辑录,期以确立儒家士人的道德坐标。
北宋吕寶、刘庭式不弃盲女事迹便辑录其中。“箴”是一种包含规劝、告诫作用的文体。所谓士箴是指针对士人群体提出的一系列行为道德准则。
成书于南宋嘉定年间的《自警编》是记录宋代名臣嘉言懿行的士箴汇编。
作者赵善瑭推崇北宋士大夫淳厚之风,通过善行故事的记述,宣扬北宋士大夫的嘉言懿行,树立道德典范,以激励当时的士大夫规诫自身的道德操守。
此书仿言行录之体,其中便记录了孙泰、吕費、刘庭式娶盲女等善行。
由此可见,对于在北宋还评价不一的“娶瞽”行为,到了南宋,却被赋予了更统一的道德蕴涵,不弃盲妻的道德实践由此成为仪表天下的卓绝之行和约束士人群体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