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是否能认定为国家工龄,这是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情,也即是只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为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具有相同的作用,视同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在计算养老金时是非常重要的。
但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正式职工的差别,是劳动合同制工人要缴纳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特别是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在劳动合同制期间,当时单位和工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在通过企业和职工个人补缴以后,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国有企业临时工工龄的认定,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精神,对按照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的工龄,与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原劳社部这个复函是目前处理临时工龄的主要依据,各地也是按照这个复函精神的规定来执行的。你在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这段临时工的工龄,也有4年的工龄,如果能够认定为连续工龄,就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的养老金至少可以增加400元以上。
如果你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在从事临时工是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所谓按规定是报当时的劳动局备案,或是批准的,那么这样的临时工就是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而且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你一直是在同一个企业从事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后被该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你的这段临时工的工龄才能人属于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你是被其他的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则在这个企业的临时工工龄是不能计算为连续为连续工龄的。
综上所述,按照原劳社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精神,你在1992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临时工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主要取决于你是否被正式该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但从你描述的情况来分析,你的工龄是从1995年1月劳动法生效后才被确认的,并不是因为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以不被计算为连续工龄是没有问题的。